对于很多人而言,经常会把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混淆,但数字货币是有别于虚拟货币的。
网络虚拟货币是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
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所熟知的Q币就属于网络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主要限于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流通,其价值由其发行单位所保证。
而数字货币可以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但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法定数字货币。目前较为人所知的比特币等,在我国均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
2013年,央行联合五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将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它不以货币和法币形式存在。
在实际使用体验中,数字货币可能与电子支付方式感受类似,但是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着较大区别。在数字货币之前,金融业已经高度信息化,如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电子化逐渐普及,实物现金仅占全部流通货币的极少部分。尽管如此,因其交易时所用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账户而来,实际上还是对应着一张张钞票。
前不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勒索病毒“WannaCry”指定以比特币作为赎金,再次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推向风口浪尖,这已经不是数字货币第一次与违法犯罪新闻所挂钩。
自从第一个密码货币比特币成功进入公众视线并逐渐吸引一大批玩家之后,越来越多不法分子看上数字货币这棵“摇钱树”。于是各种数字货币层出不穷,这些新诞生的互联网数字货币已经不再具有比特币的革命性,更多体现的是击鼓传花的庞氏骗局特征,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一个巨大恶性“肿瘤”。
提到数字货币,就不得不提到比特币。比特币由一个网名为“中本聪”的人于2008年10月31日在一个隐秘密码学论坛上提出,并于次年1月发行了第一批50枚比特币。由此,一种全新的数字货币诞生。
和传统的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具备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其没有一个集中的发行方,而是由网络节点上的计算机生成,同时保存在网络上,使用时也需要通过网络。
对于那些想要获取比特币的人,他们需要使用电脑运行特定软件来计算一系列数学公式。
比如,你的电脑运行速度是1分钟运算1000次,而这1分钟内世界各地的电脑对该特定软件运算了20000次,那么你对运算的贡献是1/20。这1分钟若比特币放出量是20枚,“论功行赏”你的账户就能收获1枚比特币。
此外,电脑计算能力越强,获取比特币的概率越大。并且依据中本聪的设计,比特币的总量被固定在2100万枚以内,因此随着已获取的比特币增多,计算难度会不断上升,奖励随之不断减少,获取比特币的过程也由此被称为“挖矿”,而用来专门运算相关软件的电脑则被称之为“矿机”。
据了解,比特币在产生之初,其价格几乎为零。2010年,发生了第一笔比特币交易,一名美国程序员用1万枚比特币购买了一个披萨。但一路走来,比特币的价格涨幅足以让人瞠目结舌。截至今年7月26日,据比特币交易网数据显示,1枚比特币的价值高达1.7万元人民币。
由此,大量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货币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全世界发行的数字货币多达数千种。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从诞生之初,就一直伴随着争议。数字货币是不是货币?是否具备货币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认为,货币是在商品交换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因此,在早期,世界各地大多选择了自身价值较高的金银来充当货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纸币的出现,货币已经不具备商品的属性,国家以自身信用为背书,发行现代货币。
数字货币最大的争议正在于此。因其最大特点是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没有一个特定的发行方,这在带来匿名、免税、免监管、无通货膨胀危险的同时,也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或组织为其信用背书。又因其没有实物形态,数字货币本身也无任何商品价值。
2013年,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
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也承认比特币是合法的金融工具,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税收政策,但也有大量国家并不支持比特币。
2014年,俄罗斯发表声明称,比特币是一种货币代用品,任何俄罗斯公民和法人实体都不得使用。
在对于比特币的争议中,许多人认为比特币具有一般商品的性质。根据政治经济学对商品的定义: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包含价值和使用价值。比特币虽然是由电脑和算法直接产生,但其背后是人的设计和支持,凝聚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人们利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就说明比特币满足了人们的某种需求,因此比特币也具有使用价值,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比特币是一种普通商品。而现实中,比特币也早已作为商品在一些国家进行交易。
事实上,比特币更像是一种投资标的。很多人“开采”比特币、买入比特币和持有比特币的目的更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其商品意义上的价值属性,也不是货币意义上的交换属性,而是想利用市场过热的表现,来获取投机利益。
近年来,由于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资产的暴涨,一些不法分子将“数字货币”的概念与传销、庞氏骗局等古老骗术结合起来,打造出专门坑人的“传销式数字货币”。
前不久,广东警方就打掉了一个以“恒星币”为噱头的传销团伙,涉案金额达2亿余元。这是全国首次成功实现全链条、整规模打击的数字货币传销案。
今年4月,揭阳公安经侦部门在侦查中发现,一个犯罪团伙利用数字货币“恒星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网络传销。他们宣称“恒星币”是“世界十大数字货币之一,目前全面进入中国市场”,且“两三年可升值数十乃至数百倍”。
该传销团伙通过多个微信群开展业务。这些微信群人员庞大,动辄数百人规模。专案民警“潜伏”进其中一个“恒星币交流群”发现,群主经常会发送有关“恒星币”的宣传资料,宣传话语极具煽动性,比如“数字货币趋势必将带给你新的财富机遇”、“现在您的加入就等于是买了原始股”等等。根据规则,加入的会员最低需投资100元。为了增强诱惑性,传销团伙的宣传单张上还算了一笔极为可观的“盈利账”:如果购买了200台“矿机”(每台5000元),按照每台每天生产50枚“恒星币”计,一天会生产1000枚“恒星币”;这些币一年后价值将翻十倍,投资者将获得365万美元的收益。
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兑现”收益承诺,一旦有新会员加入投资,传销团伙就会从中拿出小部分作为奖金,象征性地分发给会员,让会员信以为真。与此同时,团伙也会编借各种理由,比如通过股权证的形式,阻拦会员抽回资金或取现。“要知道,一旦没有新会员加入,或是某个资金链断了,‘马脚’很快就会露出来,肯定全部。”办案民警说。
一些参与该传销团伙的会员在落网后对警方表示,他们一开始都以为是参与正当投资,加入之后才发现是传销组织,但因自己已经投入了钱,不甘心就此退出,就只能继续“拉人头”,结果越陷越深。
随着数字货币相关犯罪的逐渐增加,今年6月,央行货币金银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在风险提示中称:
我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为非法定数字货币。
央行强调,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请广大公众提高风险意识,理性谨慎投资,防范利益受损。
“数字货币由于其匿名特性和缺乏政府的监督控制,较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作案工具。”办案民警表示。显然,数字货币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机构的监管及法律法规的约束,否则将一步步沦为犯罪的温床。
有关部门应在监管体系内最大化地发挥数字货币在节省发行、流通成本,提高交易或投资的效率,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面的真正价值。